四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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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和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或直接侦办全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全省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省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川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全省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七)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情报、防范、侦察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戒毒康复中心、安康医院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办理收容教养审批工作。管理四川省看守所。
(十一)指导全省公安警卫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有关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川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指导、规划全省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拟订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省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同省外公安机关、港澳台警方及外国内政警察机构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五)统一领导全省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四川省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训练和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指导省内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专门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八)承担省政府禁毒委员会、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九)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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