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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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发[2010]2号)文件规定,撤消宜春市人事局、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县级,为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人事人才、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民政局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所有职能整体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二>划出的职能
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新增的职能
将市教育局承担的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工作职能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的职能
1、强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能,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强化城乡就业职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3、强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能,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强化全市社会保险职能,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体系。
5、强化劳动监察和农民工工作职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措施、结合全市实际,研究拟定全市人事管理、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按照《公务员法》,拟定实施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实施《公务员法》。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五>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制定全市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发挥市场合理引导、配置各类劳动者就业的基础性功能作用。负责外籍人员在全市就业登记服务工作、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农民工就业工作;同时承担民生工程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拟定及督查、考核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发证及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审批与管理工作;组织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调查、统计全市各类技能人才构成情况,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全市职业技能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类城乡劳动力提高就业技能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负责制定退休审批管理办法和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办法;实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制度;审查认定定点医院、药店及有关单位(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和预算;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实行行政监督。
<八>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工作。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离退休的实施办法;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核晋升以及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并定期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最低支付标准;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及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负责特殊工时审批、技工调配、政策性安置和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定工作;参与评定推荐省、市级劳动模范工作。
<九>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十>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设岗定职工作;负责专门人才的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的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协调工作;健全操作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开展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研究拟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宜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工作;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维稳解困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定引进国外智力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指导相关社会团体开展科研工作。
<十四>组织全市开展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仲裁工作。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管理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宣传、信访受理、政策咨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工作。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职权;全面开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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